六類化療飲食案件一律調查核實
  ◆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抗癌食物系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註高的罪犯;
  ◆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隨身碟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
  ◆擬提請減刑、假釋租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假釋考驗期長、起始早、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
  ◆擬提請減刑、固態硬碟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獎懲記錄有疑點的;
  ◆收到控告、舉報的;
  ◆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
  □本報記者蔣皓文/圖
  減刑、假釋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改造、促進罪犯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但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個別有錢人、有權人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現象,引起社會各界關註和強烈反響,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制尊嚴和司法公信力。
  “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這3類罪犯,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有的罪犯採取假計分、假立功、假鑒定等手段違法獲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8月26日在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從犯罪薄弱環節來看,就減刑、假釋而言,主要是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環節容易出現假計分、假立功等問題;就暫予監外執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診斷鑒定環節容易出現假鑒定等問題。
  對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以上問題及薄弱環節的原因,袁其國分析認為,實踐中有的地方沒有正確理解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法律規定的可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理解為應當或者必須。案件辦理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公開開庭審理的比率較低,減刑、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不對外公開也是重要原因。同時,還有個別執法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導致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屢有發生。
  袁其國表示,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斷加大查辦刑事執行中的司法腐敗案件力度,2009年以來,查辦職務犯罪的比例兩位數增長。例如,查辦了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局長劉萬清串案;查辦了廣東省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這些案件的查辦,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特別是從今年3月20日開始的專項檢察活動,截至7月底,已經立案查105件120人,與往年相比明顯上升。
  袁其國表示,目前查辦的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主體比較特殊,主要是負有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責的執法和司法人員,有監獄管理人員,也有監獄管理局負責人,還有公安機關民警、基層法院的庭長、派駐檢察室人員。這些案件的主體,都跟司法機關有關係,而且有的人員互相勾結,往往容易形成窩案串案。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初,施健利用擔任江蘇省通州監獄七監區副教導員、教導員、九監區監區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罪犯在勞動改造崗位調整、計分考核、省級改造積極分子評定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親屬和業務單位負責人所送款物合計價值24.2萬餘元。施健接受七監區原服刑罪犯張某和徐某親屬的吃請,收受上述人員賄賂,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為二人報請行政獎勵,並據此為二人報請減刑、假釋,致使張某被裁定減刑10個月15天、徐某被裁定假釋。
  2014年3月4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施健涉嫌受賄、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判處施健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從犯罪手段來看,弄虛作假、權錢交易較為突出,作案過程較為隱蔽,反偵查能力較強,案件發現難、查辦難、處理難。從犯罪後果來看,後果嚴重、影響惡劣,極大損害了國家法制尊嚴和司法公信力,被社會輿論視為嚴重的司法腐敗。”袁其國表示,全國檢察機關將進一步暢通發現案件線索的渠道,通過公佈舉報電話、設置檢察信箱、對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進行談話、回訪等多種方式,積極受理涉嫌違法犯罪的舉報、控告和相關線索。進一步加大查辦刑事執行中職務犯罪的力度,緊緊抓住容易發生司法腐敗問題的環節,依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促進司法公正。
  本報北京8月26日訊
  (原標題:最高檢:減假暫腐敗易成窩案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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