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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春的劉女士和家人向超市討說法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超市標簽價
  小票結賬價
  就是這鞋擦
  A10版
    買4個“鞋擦”,結賬價格居然和價簽價格不符,這事您遇到過嗎?一張超市小票清晰記錄著每一款商品,以及對應價格,相信多數有過超市購物經歷的人,對小票中內容都不會太細看。長春市民劉女士購買鞋擦就遭遇了小票“變臉”,原本價簽上標註的“8.8元”結賬時卻變成了9.9元,為了這中間的1.1元差價,較真的劉女士以及家人便向超市討起了說法。
    購物添堵
    4個鞋擦結賬“全漲價”
    事情還得從6月2日劉女士去沃爾瑪購物廣場長春重慶路店購物說起。
    “當天我女友的母親劉女士去超市買東西,在該超市三樓一處貨架上挑選了一款速亮鞋擦,還在其他商品展區買了一件背心,結賬的時候,現金支付給了超市收銀員100元,找回了50.2元,此後就回家了。”長春市民孫偉告訴記者。
    當天,劉女士還跟女兒一邊說購物經歷,一邊展示小票信息中顯示商品。女兒隨即發現了問題,指著小票說:“媽媽,你不說鞋擦8.8元,這上面是9.9元,你記錯了吧,要是按照你提供的價格,加上背心,你多花了1.1元,一定是你記錯了。”
    劉女士表示找錢的時候的確沒有仔細看。劉女士女兒把這事告訴給了男朋友孫偉。“為了證明超市是否真的弄錯了,4日劉女士又去了,買的還是同一個品牌的鞋擦,還特地留意了一下8.8元價錢,確認無誤後,走向收銀台,可沒想到的是,結果付賬的小票上依然標註的9.9元。”孫偉說,當劉女士走出超市時,感覺這事原因肯定在超市,她把電話打給了自己,說沃爾瑪超市“騙人”。
    “購物小票全部留下來了,為了討要說法,我5日去了超市,一是看看真實情況,二是討個說法。”他告訴記者,當時鞋擦標簽清晰標註價格8.8元。為了驗證,重新又買了兩個,結果還是一樣,結賬時商家開出單價仍然是9.9元。
    討要說法
    雙方爭執過後達成和解
    事實確鑿,孫偉選擇了維權,而維權理由則是“價格欺詐”,誤導消費。
    根據孫偉的說法,當時通過客服找到當天值班主管,對方承認,因5月份該商品做過活動,但在上月下旬已經結束,恢複原價銷售,可能是因為內部協調的原因,員工失誤,沒有及時更換價簽,才造成這個結果,並表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此事。但在解決問題過程中,雙方開始未就賠償達成一致。
    商家認為,問題可以協商,但“價格欺詐”嚴重了,這麼大的企業,不能因為這點小事損害公司多年培育起來的品牌形象。而作為消費者的孫偉則較真起來,始終表示,“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金額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算,4張小票,總共2000元,這都是有規定的。”他說,5日沒達成和解,有證據和商家承認有誤的影音資料,一定要維權。
    6日,孫偉和朋友再次來到超市。負責此次接待的是“沃爾瑪”方面一位負責人夏經理。她首先對因員工工作失誤對消費者帶來的消費煩惱,表達了深深的歉意,並表示,對相關責任人已批評教育,並對價格進行了更正,展開價格“自查”,杜絕此類事情再次發生。到記者截稿前,雙方通過電話反饋信息已達成和解。
    ■律師說法
    判定價格欺詐
    要看是否“明知故意”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上述糾紛中心問題,在於是否為價格欺詐,之前雙方爭執也是因為這點沒達成一致。
    所謂的價格欺詐,《價格法》中有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
    邱寶昌表示,對於商家而言,判定其價格欺詐還要看是否為“明知故意”,如果處於主觀牟利,那就符合條件,適用“新消法”第55條規定。如果是因工作疏忽造成的過錯責任,且能夠證明,那就另當別論了。
    對消費者而言,根據“新消法”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記者 欒喜良 文/圖
  (原標題:標價8塊8 結賬9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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